**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。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,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;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,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。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**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。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。 *十六条**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、技术条件,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。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,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;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,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**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。 *十七条国家建立、健全环境监测制度。**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,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,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(点)的设置,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,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。 有关行业、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(点)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。 **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,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,报**批准并公布实施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**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,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,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,报同级人民**批准并公布实施。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、任务、**措施等,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。 *十四条**有关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组